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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保护合同权益:违约责任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6-13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协议的书面证明,更是规范行为、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工具。然而,当一方未能遵守合同条款时,便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本文旨在普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帮助企业理解和掌握在面对违约情形时应采取的正确做法。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民法典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实施,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其特征有:第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条件;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第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第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通过明确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只有当双方之间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时,违约责任才可能发生,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

(二)违约行为的存在:即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等情形。

(三)不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

三、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责任等。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应当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对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可以采取赔偿损失等其他形式的责任。

(一)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并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金钱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因此金钱债务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针对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金钱债务的请求作出抗辩。

非金钱债务:对于非金钱债务,有条件地适用继续履行,出现下列三种情形时,非金钱债务不适用继续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在出现该三种情形,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采取补救措施

《民法典》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从该条规定来看,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旨在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在履行不符合约定情形下,若履行标的存在补救可能性,守约方可以合理请求违约方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即违约金)。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法定赔偿损失,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时,守约方可以按照约定向违约方主张相应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也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违约金是对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损失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是“择一”的关系,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也可主张违约方赔偿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如一方主张调整违约金金额的,法院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其他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或过低。

(五)承担定金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条款或单独订立了定金合同并实际支付定金的,守约方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赔偿原则,定金与损失赔偿可限制性并用。但应注意,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二)合同免责条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些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货物的自然损耗、买方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协助等。

五、违约责任的实践意义

(一)保护交易安全:通过违约责任的追究,保障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促进公平正义:确保因违约受损的一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三)维护市场秩序:违约责任的制度有助于形成守信的市场环境。

 

六、预防违约的建议

(一)签订合同前应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模糊不清或不公平的条款。

(三)增强合同意识,提高履约能力,减少违约的可能性。

(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违约责任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保护,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诚信建设。通过本文的普法宣传,希望能够提高企业对违约责任的认识,促进合同精神的遵守,维护企业利益,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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