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函 {2018} 56号文,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项规定的施行日期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原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因该项《规定》国家发改委还未正式公布,新《规定》中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尚待明确。
(合同预算部 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