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武汉出台租赁住房“N+1”标准
来源 :长江日报    发布日期:2018-01-17
  据我市出台意见规范企业转租房源行为。1月15日下午获悉,我市正式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承租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客厅可进行装修改造后出租。

  15日下午,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根据我市正式发布的《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今后将允许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住房后出租,其中符合条件的客厅,可以用来出租居住,俗称住房租赁“N+1”模式。

  根据试行意见,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符合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对长期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其中,对出租房屋装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租赁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居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企业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规划设计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

  客厅可改造出租,成为此次出台标准中的亮点。具体来看,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客厅(分隔后)和与之相连的餐厅等均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室内及套内的入口、过道应满足本市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随意增加荷载;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确保房屋防水功能以及节能设施完好。此外,其他违规行为也被明令禁止。今后,租赁企业均需向工商注册地辖区房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信息,且企业不得将房屋以旅店形式对外经营,对发现以出租为名,实为经营旅店住宿的,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版权所有:武汉城投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鄂ICP备17016271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0423号